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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10-13 00:00:00     阅读量:195


杭州市针灸推拿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杭州市针灸推拿学会,英文名称为 Hangzhou Acupuncture & Tui Na Association,英文缩写 HATZ(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杭州地区针灸和推拿医学相关工作者自愿结合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杭州地区针灸、推拿、中医适宜技术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保持发扬中医传统,继承发展针灸、推拿医学,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并为人类医学保健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行业主管单位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并接受浙江省针灸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环丁路1630号,邮编:31004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举办针灸、推拿医学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中医针灸、推拿有关的研究、运用、推广;

(二)编辑出版针灸、推拿学术书刊和资料;

(三)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提高针灸、推拿工作者的医疗技术水平,开展科学普及活动和服务活动;

(四)开展保健推拿技术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为规范社会保健医学服务提供技术指导和规范化管理;

(五)对针灸、推拿学术问题发挥咨询作用,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六)发现和推广优秀人才,奖励优秀学术成果;

(七)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宣传并推广中医针灸、推拿等传统医学,加强同其它行业团体和个人业务往来;

(八)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九)为实现本团体宗旨所需要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及相关的领域内工作的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 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根据需要,可聘任针灸、推拿资深、德高望重、在本学科中成绩卓著、经验丰富的专家和管理工作者为顾问。

本会下设的分会,专业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组织。分会、专业委员会根据针灸推拿学科设立,名称为“杭州市针灸推拿学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以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因工作需要,可聘任1名在行业内成绩卓著、学会管理经验丰富的专家为名誉会长指导学会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副秘书长以上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人员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3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或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或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务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或团体理事单位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的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七条  本会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  月  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